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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3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一)申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申請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使用目的。 三、申請測繪成果之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申請日期。 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以電子傳遞方式者,其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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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