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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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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8條
測繪成果之申請使用,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不得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申請人因業務需要委託其他機關執行時,應要求受委託機關指派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自行複製或交付他人使用,並應於業務完成後繳回,不得留存。 三、非經產製或提供之機關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四、申請人不得接受大陸及港澳地區黨政軍設立及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機關團體委託,申請測繪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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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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