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測量規則 › 第105條

測量規則 第105條

各等水準測量,在觀測時前後視標尺與儀器之距離。一般一等以四十公尺 ,二等以八十公尺為標準,但確受地形及天氣情況所限時,一等可在六至 六十公尺,二等可在五至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伸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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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