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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150條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天 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一九五○鮑斯星表、當年之 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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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