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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232條

導線途中,對於設有測量標石之點,不論為三角點或導線點,亦不論為何 機關所施測,應儘可能採用之。既免另行設點以致混淆,亦可藉以聯繫檢 查,於導線途程二側遇有已知座標之標誌點,亦應以交會法,引點或輔助 導線法聯繫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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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