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測量規則 › 第254條

測量規則 第254條

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 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 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核其是否變動。
AI 白話解釋
← 第253條看 測量規則 全文第2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