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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規則 第262條

間接高程測量延伸距離,應用間接高程測量所測定之高程點,與三等或三 等以上之水準點,相距不可超過三十公里,或四個垂直角之測程,即自一 水準點起算,不得連續觀測推算至四點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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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