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測量規則 › 第318條

測量規則 第318條

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華氏五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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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