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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第10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 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 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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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