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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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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第6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 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 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 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 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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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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