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第10條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0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六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