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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2條

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三、皮膚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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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