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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6條

主管機關為合理抑低集體有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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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