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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天然放射性物質、背景輻射及其所造成之曝露,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經公告之程序,將其納入管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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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防制游離輻射之危害,維護人民健康及安全,特依輻射作業必須合理抑低其輻射劑量之精神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二、放射…第3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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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