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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換發下列證照者,應繳納之各項費額,如附表三: 一、改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增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之使用場所、核種數量或活度。 三、變更放射性物質生產及其設施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設施。 四、變更銷售許可證之持有項目。 前項申請如係放射性物質活度減少者,免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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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