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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
第二十四條
及
第三十一條
之代金。 二、本法
第二十八條
之碳費。 三、本法
第二十五條
及
第三十六條
之手續費。 四、本法
第三十五條
拍賣或配售之所得。 五、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其他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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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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