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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露頭一定範圍劃定準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溫泉露頭一定範圍指: 一、影響溫泉水流量之地區。 二、影響溫泉水質之地區。 三、破壞溫泉特別景觀之地區。 四、造成溫泉環境污染之地區。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別景觀指具下列景觀之一者: 一、自然噴泉。 二、溫泉水或特殊礦物質沉澱或結晶造成之特殊外觀。 三、海底溫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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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溫泉露頭位置分為:一、河床或溪谷旁。二、岩盤或岩壁。三、沖積層或崩積層。四、海域或海岸。第4條前條一定範圍之劃定,應依實地現況因地制宜劃設,其劃設範圍水平距離至少應有十公尺以上,但具特別…第5條本準則自本法施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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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