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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第11條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主任之資格條件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任委任五職等以上之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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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
第29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漁會信用部不符合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七條規定者,應於一年內調整…
「主任之資格條件」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曾犯組…
第13條
擔任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者,其資格條件應事先檢具有關證明或聲明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政…
← 第10條
看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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