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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第11條

漁會經其理事會決議,得指定其選、聘任人員代表漁會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任期屆滿或本職異動時,即喪失其資格。 依前項指定之漁會法人代表,應將執行職務之內容向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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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