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會法 › 第17條

漁會法 第1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6-1條看 漁會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