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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
› 第49條
漁會法 第49條
第 九 章 監督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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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4條
漁會怠忽任務、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務範圍時,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
第45條
漁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越其宗旨、任務時,主管機關得再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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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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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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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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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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