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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 第36條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預算編審
政府機關、輔導機關及上級漁會依專案計畫補助之經費應依其核定之實施計畫或契約之指定用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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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編審」的其他條文
第29條
漁會預算依經費及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分類如下:一、經濟事業預算。二、金融事業預算。三、…
第30條
漁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漁會法第二章所定任務,由各單位分別編訂事業計畫及預算。
第31條
漁會年度事業計畫及預算,總幹事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提請理事會審定。
第32條
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預算案時,總幹事及有關人員應列席說明,如有修正應按會計科目詳列修…
第33條
理事會審定之預算案,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為法定預算。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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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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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條
漁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為限。前項國外旅費預算額度、經費編列…
第37條
各事業單位預算分別獨立,不得相互流用。
第38條
經費所入所出類事業為擴充事業有增加支出之必要而非流用所能容納時,得提出追加預算,每年度以一次…
第39條
遇重大事故致預算未能如期完成法定程序時,暫依上年度法定預算同期分配數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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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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