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漁業權登記規則 › 第37條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37條

第 四 章 規費
(刪除)
AI 白話解釋

「規費」的其他條文

第36條依漁業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漁業權經營之核准或辦理漁業權登記,得向申請人收取漁業…第38條(刪除)
← 第36條看 漁業權登記規則 全文第3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