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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 第63條
漁業法 第63條
第 七 章 罰則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因執行業務犯
第六十條
至
第六十二條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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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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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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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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