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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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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法 第71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修正之
第七條之一
、
第三十九條
、
第四十條
、
第四十條之一
、
第四十條之二
、
第六十三條之一
、
第六十三條之二
及
第六十八條
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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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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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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