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 第3條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 第3條

漁港管理費由該管主管機關或受託代管之機關收取。 前項漁港管理費,主管機關得委託漁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收,其代辦費用就其所收金額百分之五以下計算,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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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