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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及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設置無線電通信設備辦法 第9條

船舶電信人員,應有正確之通信工作記錄,隨時提報船長,以供航海作業 參考暨檢查人員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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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