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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46條

第 九 章 附則
為避免危害海洋生物,禁止漁船在海上拋棄任何類型之塑膠垃圾或排放油漬。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6-1條魷釣漁船赴東太平洋漁區作業,不得於海上丟棄漁具。漁具遺失或因安全考量丟棄漁具者,應於發現遺失…第47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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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