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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第 四 章 船員服務
幹部船員應依規定,對作業漁區、漁獲情形、海況及有關漁業調查等事項,逐日詳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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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的其他條文

第31條船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法從事未經許可漁業行為或利用出海作業機會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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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