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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18條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秋刀魚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每日透過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回報漁獲資料,並每日填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漁撈日誌;漁獲回報及填寫內容應詳實正確;無漁獲者,亦應回報及填寫。 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與漁撈日誌記載之漁獲資料不一致時,以電子漁獲回報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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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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