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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21條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21條
秋刀魚漁船捕獲之漁獲,除秋刀魚應全數保留,不得丟棄外,其餘無經濟價值或無使用價值之非秋刀魚魚種,應即丟棄,並將丟棄數量記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秋刀魚漁船漁獲物因腐壞需丟棄者,應於丟棄前通知主管機關丟棄之魚種數量及捕撈期間,並於丟棄後提供佐證資料以供查驗。 前項漁船丟棄之漁獲物屬配額限制魚種者,其丟棄數量仍應計算為配額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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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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