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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 第6條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漁船當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彙整後,於當年三月十五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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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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