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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 第20條

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著有 貢獻者,主管機關得予左列之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 二、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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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