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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24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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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