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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

一句話看懂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規範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的設置、職權、選任、解任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及健全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8-08・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係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置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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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經濟部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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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公司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 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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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經濟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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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為三年,並得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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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遴派,依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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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監察人除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並得列席董事會陳述其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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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公司董事會原則每季開會一次。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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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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