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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3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時,得視需要提供實地環境調查研判資料,並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 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與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 三、土地使用現況、基地所在水系及集水區範圍。 四、開發或利用行為相關計畫書圖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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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