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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5條
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5條
本標準所稱其他污染源指非經集塵設備處理而排放之逸散源,包括左列各款之一: 一、粒料乾燥機。 二、砂石粒料儲運及秤重系統。 三、砂石瀝青之拌合系統。 四、礦物填充料下料及儲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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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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