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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11條

火藥庫興建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會同查驗時,得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特定點線資料。 二、防竊設施。 三、消防安全設備。 四、其他有關安全及消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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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