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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 第6條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第6條
炸藥類應與雷管類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距離,以存放雷管庫房之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後,依附表一辦理。 前項存放於雷管庫房之炸藥以外爆炸物,其換算炸藥當量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火藥二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二、爆劑五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三、普通雷管或電雷管一百五十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四、導爆索五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五、導火索十四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六、非電雷管一百二十五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七、導爆管五千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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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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