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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低收入戶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本貸款利息補貼後,應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核貸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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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