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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11條

勞保局為處理本辦法所需之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應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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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