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 第9條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9條
受災被保險人於請領本辦法之傷病給付期間,不得同時請領下列給付或津貼: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 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 三、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災區受災勞工保險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