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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第12條

調查會召開會議時,應邀請共同執行災害搶救或其他執行消防勤務之主管機關出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下列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一、現場搶救之相關機關(構)人員。 二、其他有關機關(構)人員。 三、具有特殊專業之人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之調查會於必要時,並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調查會視需要,得實施現場勘查或委託專業單位鑑定、模擬,並訪談相關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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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