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第10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對災害防救志願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訪查、督導、評鑑,並擇優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