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 第2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 第2條

申請登錄協助救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資格如下: 一、成員在二十人以上。 二、成員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課程及時數,取得專業訓練合格證明者。 前項訓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經其認可之具相關救災專業之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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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