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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26條

各級政府及公共事業應置專職人員,鄉(鎮、市、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於未置專職人員前,得置兼職人員,執行災害防救各項工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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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