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災害防救法
› 第55條
災害防救法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所為強制措施或適當處置。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三、違反
第三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四、違反
第三十條
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所為之拆除或移除處分。 五、違反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4條
看 災害防救法 全文
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