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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2條

審查會議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其指派代表擔任,綜理審查事宜。 審查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審查會議成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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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