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 第6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 第6條

審查會議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不得接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審查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或由主管機關要求其迴避: 一、創新實驗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創新實驗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三、有事實足認對於案件之審查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創新實驗申請人認審查會議成員有不能客觀、公正辦理創新實驗審查之虞,經該申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提出,並經主管機關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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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