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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第18條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人應依本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確保資訊蒐集、處理、利用及傳輸之安全,並為因應資訊安全保護措施失效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威脅之情況,訂定應變機制。 前項應變機制,內容應包括應變執行人員、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機制及事件發生後之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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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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